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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乔治奥威尔笔下的第三类人的言论自由
岳东晓 2016-5-29 18:20
枪枪转的 这篇文章 很有趣。我从另一个角度讲讲奥威尔笔下(《1984》)的三类人。第一类,称为圈内人;第二类称为圈外党(outer party);第三类呢,也有个名称,我们权且就称之为第三类人好了。 在三类人中,第一类有一定的思维与言论自由,这部分人是精英人士;第二类则是社会的执行力量,是被严格监视的,这一类一旦被发现思想脱轨,会被严格审查。 第三类呢?他们有最多的言论、思想自由。基本上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持各种思想,包括对第一二类发泄怨言 --- 因为,没有人在乎他们想什么、说什么。第三类是被忽略的、无足轻重的一类。 偶尔也有第三类贱民假冒第一二类的,试图使其言论产生影响。 但三类假冒者一旦被揭穿,就会在其额头上印上第三类的标识,然后他们又可以回到第三类圈子里畅所欲言了 -- nobody cares.
个人分类: 科普|6123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iMan姓杨坑爹问题的证明方法
岳东晓 2015-9-11 04:38
在《 iMan 的姓氏之“谜" 》一文中,我们提到杨文彬表示不能确定自己是iMan ( ” the current Defendant Wenbin Yang is unable to confirm that if he is the right and proper party to be named in this suit ")。 这就给广大读者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iMan 姓什么?怎么证明?我把这个问题留给了读者:【 这些问题,我会在回应杨文彬的 QUASH 动议时解答,现在留给大家思考好了。】 摆在我们面的问题是: 请证明 iMan 是南京化工学院毕业的杨文彬 。 一般遇到这种问题,大家想到的是 直接证明 :调出 iMan 的IP地址,从IP地址传讯加拿大通讯服务商,服务商积极热情地配合执行加州的传讯(good luck),提供IP地址对应的账号所有人信息,然后呢? 在《 从特那包案看杨文斌案 》一文中,我们看到特纳包在原告锁定其账户所有人之后,抛出了【 (1)可能是一个寄养在他家的小孩干的;(2)可能是家里的客人干的,(3)可能是小偷干的;(4)可能是他姐妹们干的 】种种可能性,虽然他最后没有能逃脱,但耗费了原告相当的精力。这个证明 iMan 姓杨的问题似乎相当坑爹。 正面证明这条路显然不是那么容易。iMan 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有恃无恐,躲在计算机后面称"我是男人”,说iMan 姓氏问题是个 “million-dollar question." 但我们还有一种证明方法,叫着反证法,英文叫着 proof by contradiction 。这个证明的思路是这样的,设需要证明的结果不对 ,然后得出一个矛盾。 我们先把问题转化为等价问题:“请证明杨文彬是 iMan"。具体证明如下 1)杨文彬要 quash 传票,不愿在加州州法院打 iMan 诽谤案; 2)假设杨文彬不是 iMan ,那么杨文彬会宣誓说他不是 iMan; 3) 杨文彬没有宣誓说自己不是 iMan --- 这与杨文彬不是 iMan 矛盾; 4) 杨文彬是 iMan QED (有读者说,上面的2 是绝对的吗? 这个问题又留给NN作为思维训练了) 以上证明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几乎是请君入瓮,难怪 G. H. Hardy 说反证法是数学家最精美的武器之一呢( "one of a mathematician's finest weapons")。确实,很多问题正面证明不了的,用反证法很灵。我在贺梅案中就成功运用了反证法,证明贺家要回贺梅不是为了逃避被美国驱逐。问题在于,你得想到运用反证法。在想到这一点之前,NN对杨-IMAN等价性是的判断是缺乏逻辑基础的。如果杨文彬的脑子能够想到这个,他就不会说什么不能确定自己是不是 iMan 了 -- 干脆 man 点,直接认了。 当然具体到法律文件,就写得不是这么迂腐了。我向法院递交的相关论证如下 (杨文彬还提出了管辖权的问题,鉴于这个比较专业,我有空再普法):
个人分类: 法律|8603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原来包二奶也是一种投资
热度 7 纸老虎 2012-8-18 04:54
五年前为了包二奶, 买了一套40万房子给二奶住。 每个月给二奶3000块钱。 今年跟二奶分手了。 把房子卖了。卖得120万。 算下来白玩了二奶5年多, 最后还赚了60万。 感谢人民感谢party。 感谢房地商。 原来包二奶也是一种投资! 怪不得那时 包二奶成风 后来被老婆知道了, 老婆一个巴掌甩过来, 为什么你只包一个?
12595 次阅读|2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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