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在各个网站转了一下,看到有人提到岳东晓在联邦法院的一个知识产权官司,以前其他人也提到过。
案情是有个公司使用了岳的软件,没有支付费用,岳博士起诉对方侵犯版权与商标权。
几个月前,这个公司提出要把商标部分撤诉,岳东晓赢了那个回合。
后来双方又因为版权追诉期问题而意见不同。这个公司认为根据一个美国最高法的案子,版权纠纷中,原告只能追诉三年的侵权,岳是2015年起诉,只能追到2012年。岳东晓的观点是,应该按照发现规则计算,他是2014年才发现侵权,2015年就起诉了,起诉是在发现侵权的三年之内,应该可以一直追回去到2005年。这一点,法官也支持了岳东晓。两个情况差别很大,一个情况顶多是三年,一个10年。
今天看了下,发现岳这个官司和解了。法庭文件说:“the parties to this action have participated in a mediation and reached a settlement whereby Plaintiff shall receive valuable consideration”。案件各方参加了调解会议并且达成和解,原告将得到有价值的补偿。
这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被告省去了更多的律师费,原告应该也节省了时间、生命,还得到了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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