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警官案,华人律师不是没有想出面的,包括莫虎,可梁警官家人选择的并不是他们。他们的律师一名是亚裔陈盖博,他在加州戴维斯分校教授刑法和移民法,其论文曾经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陈盖博及其学生还成功争取到加州最高法院为首位华人律师张康仁追发律师执照,以纠正一百多年前因种族歧视导致的不公。一名是舍曼,197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目前是Zuckerman Spaeder
LLP律师楼的合伙人。该律师楼官网介绍说,舍曼在政府服务和私人执业方面有超过30年经验,是“纽约最受尊敬和最抢手的律师之一”。
在舍曼刚接下案子时接受《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受聘于梁彼得,将在4月份的宣判和接下来的上诉中代表梁彼得。对于上诉依据和策略,他表示自己是刚接下案件的新律师,无法作出评论。舍曼表示,同时代表梁彼得的还有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教授陈盖博,他们两人将一起合作。
我们仅从律师一些简短的语言就能感到职业感,严谨性。
N地也有自称为律师的,如果我去说,一名纽约律师不适合对加州案件作出不当评论,也许是可笑的,ID和ID之间,谁管你是纽约还是加州的?但有一点,一名职业律师在生活中接触到任何一个案子,他都是会有职业习惯的,当你从一名律师身上看不到这种应有的严谨,你就应该想想你能不能按他说的去做。对于没有上过法学院的老百姓来说,想打官司就面临着需要法律咨询,要碰上一个好的律师真的是很难。在刘杨案中,我们看到刘的动议居然格式都不对,我想,刘牧野应该也是花了钱找律师的。
假如,刘牧野碰上了LAO这样的律师又是什么结果呢?照LAO的,理论上刘的案子没了。一个案子,起诉书很可能中间出现被 dismiss 的情况, 但除非是 dismiss with prejudice或者 dismiss without leave to amend,看看刘牧野是否还受到法庭的通知就清楚了,从刘牧野角度,他如果选择不参与案件也可以, 但是这意味着岳的动议他不会反对,岳正求之不得。而岳确实有两个选择,一个新的案子,或者动议在这个案子中补充。要是前者,还不会遇到这个日裔法官了。
要法官退出,相关加州条款是 CCP 170.1-3。懂英文的可以自己读。【If a judge who should disqualify himself or herself refuses or fails to do so, any party may file with the clerk a written verified statement objecting to the hearing or trial before the judge and setting forth the facts constituting the grounds for disqualification of the judge.】,日裔法官对岳的态度并不好,假如岳的程序不对,他早甩出来了,还会认真回应6页纸? 联邦法院是要递交 Motion to Disqualify,加州法院是要一个 Verified Statement, 而且规定必须亲手交给法官,法官回应时间是10天, 这我都写过了。
https://zwartztalk.files.wordpress.com/2015/06/helps-disqualification-statement.pdf ,这个律师写的:Judge Torribio is hereby disqualified from this case. 这句 is disqualified 是显然的英语。
http://www.consumerwatchdog.org/sites/default/files/verified_statement_of_disqualification_of_judge_highberger_declaration_of_j_flanagan_062411.pdf 这里也是 is disqualified
第二个链接中写 is disqualified 的那位是法学教授,就是法官退出的案子。建议还是多看一点关于加州法官退出的案例和文书再开口。
假如杨看了纽约律师的法律见解,认为证明IMAN是杨文彬很难,于是否认自己是IMAN,你要是失败了,纽约律师不会负误导你的责任。
假如有律师在没有看到案件全情的情况下,对翰山案普法说不知道对方是有版权的就不是蓄意侵权,翰山受到启发去否认知道有版权;比如对翰山普法说不知道一个人在加州,就可以打管辖权,翰山受到启发就向法官称自己不知道岳东晓这个人。翰山就要想想,假如法官认为你是明显的假话,会有什么后果。也许你老老实实承认做了什么,风险还小点。
相关各方还是去找现实中的加州真实律师吧。一些输了也赔不了多少的事上,坦坦荡荡一点,比想法逃避、撒谎可能对自己更有利。
Indian Removal Act 中有一句【their removal west of the river Mississippi】。LAO律师的解读是:【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其实,不是【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而是将印第安人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岳非律说LAO犯这个错误固然是不知美国历史,但也是英文阅读力不行。像 west 这词,可以作为名词,也可以作为副词,不能正确联系上下文,就出错了。
LAO最新名言是说岳写的 “is disqualified" 应该写成 "shall be disqualified",属于英文理解问题。方枪枪说Disqualified 在此处是作为一个形容词,描述的是满足法律定义条件的素性,而不是一个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