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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江歌案陈世峰轻判得益于谁

已有 5479 次阅读2017-12-31 04:45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陈世峰杀害江歌,蒙面作案,预谋充分,手段残忍,且毫无悔意,甚至在法庭上反诬江歌用刀刺陈。对比日本类似的杀人案,判处死刑的不少。根据2012年的一个统计,杀害一人的情况,如果日本检控方请求死刑,成功率为32%。2007年一名叫磯谷利恵 31岁女性在日本爱知县被三名凶手用锤子杀害,其母亲征集了30万个签名请求判处凶手死刑,最终两名凶手被判处死刑,一名被判无期徒刑。江歌被害案数百万中国网民恳求日本法院“主持公正”,但日本检控方仅仅求刑20年。随后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陈如果在狱中表现好点,十多年就可以出狱了。

陈世峰这个轻判的结果是怎么造成的呢?

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之后,麦克阿瑟将军主持制订了日本宪法,日本的法律因此在根本上受到英美法律的影响。根据日本刑法,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虽然日本没有像美国法律那样明确区分一级故意杀人、二级故意杀人、主动杀人等,但基本法律精神应该差不多。

英美刑法的逻辑体系下,要给一个人定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可定罪的行为 (actus reus),(2)犯罪意识(mens rea)以及 (3) 行为与意识的同步 (concurrence of actus reus and means rea) 。从两个拉丁语词就可以看出西方法律基于罗马帝国法理的渊源。第一个要素又称为外在要素,这是被指控者对其外部世界所做的事情,比如说用刀刺人 -- 单纯思考而没有外在的行动是不能构成犯罪的。第二个要素对于一个具体的案子来说是最关键的,也是罪行严重程度的决定性因素。第三个要素应该不言自明,我们审查的犯罪意识是行为发生时具备意识,而不是事后的意识。注意,要给人定罪,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那么怎么确定犯罪意识呢?如果是故意犯罪,这得根据嫌犯的意图 (intent)的不同;如果是过失犯罪,得根据过失的程度。意图与动机(motive)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机是指犯罪的原因,动机可以作为证明意图的证据,但动机不是定罪的要素。意图又分为特定意图(specific intent)与一般意图(general intent)。是否具备特定意图是美国法律下区分一级故意杀人二级故意杀人的分水岭。一级故意杀人是那种有预谋地将被害人致死的罪行,也是最严重的。这些定义看似简单,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嫌犯都会想法子减轻自己的罪行,其意图很难直接证明,只能依靠间接证据。

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基本上是根据行为定罪,而没有明确将犯罪意识作为犯罪的要素。以《大明律》为例,里面的杀人罪是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进行分类成谋杀、毒杀等等。所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 ,是中国人朴素的正义感。就江歌案而言,陈世峰杀人的行为证据确凿,其罪行严重程度的核心关键是第二点,也就是陈世峰的犯罪意识。如果陈世峰是预谋杀害江歌,那么其罪行相当于一级谋杀,罪行就相对严重。如果是预谋去杀刘鑫,临时起意杀了江歌,罪行就可能不同了。

那么陈世峰那天晚上蒙面持刀等在江歌楼上到底是想干什么?网络民众一致认为陈世峰是跟刘鑫和好不成去杀刘鑫,检控方也这么认为。但是依据是什么呢?如果说陈世峰当天下午去找刘鑫,被江歌劝走,而刘鑫毫无回心转意之状,就这么点事就使陈世峰这位情场老手(陈之前有过多名女友)产生了杀害前女友刘鑫的意图,那么陈的思维已经远离法律、道德乃至理智的底线,已经被一种极度自私的报复心驱使。但在这种心态下,陈世峰杀人的目标完全可能甚至更可能包括江歌。因为在陈世峰看来,是江歌多次阻挡了他与刘鑫见面,破坏了两人和好的机会,陈世峰甚至作证说江歌以刘鑫怀孕为由问陈要了一笔钱,而当陈世峰提出向刘鑫问候时,江歌又阻止了。在陈世峰偏执的心里,江歌应该是他与刘鑫之间恢复旧情的最大障碍。如果认定陈世峰有杀刘鑫的动机,那么他同样有杀害江歌的动机,他对后者的恨以及杀害的动机或许更深。

陈世峰作案是试图做到不留痕迹、精心准备了退路的。从他庭审的自我辩护看,他根本不想坐牢,而是想法设法减轻罪行程度。如果陈世峰目标只是杀害刘鑫,那么刘鑫遇害后,江歌肯定会首先向警方报告陈世峰是最大的嫌疑,陈世峰也就难逃法网。如果杀害江歌呢?事实证明,陈世峰在2016年11于 3日凌晨蒙面杀害江歌,刘鑫虽然在案发当天就向警方指控陈世峰是可能的凶手,警方在很长时间内都并无任何证据将陈世峰以杀人罪逮捕。后来刘鑫控告陈世峰胁迫罪,警方才在11月24日将陈世峰以胁迫罪起诉拘押,这时离江歌已遇害经过去了三个星期。如果陈世峰杀害江、刘二人,警方就更加没有头绪了。由此可见,心计颇深的世峰预谋杀害江歌一人或者预谋杀害江歌、刘鑫二人才是更为合理的判断。

在庭审中,陈世峰作证说那天晚上他是去找江歌而不是刘鑫。陈世峰说了两点理由:1)刘鑫要到很晚才回来,江歌一般回家早于刘鑫,他那天晚上是去单独找江歌谈话,结果江歌不在家,后来才发现两人一起回来的;2)是他带的酒是给江歌。第二点不必深究,但第一点却是可以验证的事实。陈世峰熟悉江歌、刘鑫每天回家的时间。那天晚上是刘鑫请江歌等她,然后两人一起回家。如果不是因为这个陈世峰事先无法预料的变故,那么蒙面持刀的陈世峰面对的将是江歌一人。

假如检方指控的是陈世峰预谋杀害江歌,陈世峰蒙面持刀去找江歌的事实就成了他一级谋杀的特定意图的强烈证据。然而,检控方的指控是陈世峰预谋要杀的人是刘鑫。换言之,检控方提出的陈世峰精心准备的杀害对象并不是死者,这就把事情给弄得相当的不明晰了。陈世峰说去找江歌本来是对其非常不利的证词,但因为目标杀害对象是刘鑫的断定,这个很可能的真相竟然成了陈世峰辩护的理由。虽然在法律上存在意图转移(transferred intent)的理论,也就是说陈世峰预谋杀害刘鑫的意图可以转换为杀害江歌的意图,但是毕竟这又是绕了一个大弯子。整个案子在定罪的 Mens rea 要素上成了一个糊涂案。

为什么会发生这个情况?这恐怕与某些旅日博主与网络民众更多地把矛头对准刘鑫有关,而关注网络的陈世峰在案发后从这些舆论中显然得到了很多的启示。众多所谓网络大V们客观上成了陈世峰的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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