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不太平,人心不可测。前些时候,章莹颖犯罪嫌疑人 Brendt Christensen 的辩护律师对媒体说,美国政府可能会寻求死刑。我就知道,检察官肯定是掌握了 Brendt Christensen 杀害章莹颖的证据,而且估计作案手段极为恶劣。在刑事案中,控方会向被告律师提供信息。辩护律师绝对不会凭空说自己的客户可能面临死刑,而是得到了信息。网上还有著名刑侦专家在说章莹颖还有生还希望,太不敏感。
果然,昨天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决定增加对 Brendt Christensen 的指控,新指控包括“用邪恶、残忍、无人性地方式”,“折磨、虐待”并杀害章莹颖,以及对 FBI 撒谎。联邦政府将对其寻求死刑处置。案发地处的伊利诺伊州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但是,Christensen 是在联邦法院被检控,也就不在伊利诺伊州法下进行。美国政府根据联邦刑法的绑架罪条款 18 USC S 1001(a) 被控,并根据另一条涉及情节严重程度的条款 18 U.S.C. S 3591(a)(2)(D),寻求对 Christensen 处以死刑。
什么时候可以用联邦法呢?只要是嫌疑人使用了跨洲商务手段即可。控罪书提供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手机和汽车。新的控罪书内容参见这个链接。 查看章莹颖被害案的案卷,发现很多文件是保密的,公众无法看到,里面可能有 Christensen 邪恶犯罪的具体细节。
章莹颖是一名来美国才几个月的访问学者,因为急着要去签一个房租合同,白天在学校搭了个便车,竟然就被无缘无故地残忍杀害,完全超出了普通人的想象。你可以说这是偶然的独立事件,但如果碰上了,后果不堪设想。而且这个犯罪嫌疑人并无前科,认识他的人对他评价相当不错。光从表面很难看出其内心的黑暗与可怕。
面对这种案子,能说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