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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黄艳起诉郭文贵起诉书分析

热度 5已有 6862 次阅读2017-9-4 07:23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在法律方面,郭文贵不折不扣地面临若干诉讼。须知,美国是法治国家,郭只要在美国,就必须面对。

下面是黄艳起诉郭文贵的起诉书。

初略看了下,黄艳提出三条指控,前两条是诽谤 (defamation per se 与 defamation),第三条是故意精神伤害。黄艳的律师提出的诉求是:1美元名义赔偿与1000万惩罚性赔偿。

我对纽约法律不清楚,但从一般法律原则看这个1元的名义赔偿似乎存在法律概念错误。原因应该是未能正确区分 slander 与 libel 。一般来说,在互联网上发表视频,虽然是说话,但是由于其相对永久性的形式,属于 libel。而且即使是 slander,如果指控 defamation per se,那么损害是被设定的,原告无须证明经济上的损失。查阅案例 TECHNOVATE LLC v. Fanelli, 2015 NY Slip Op 51349 证实了这一点,纽约法律跟加州法律差不多。该案中被告在 YELP上的攻击性言论被确认为 actionable libel per se. 至于赔偿额, “defamation per se entitl[es] [plaintiff] to general damages without proof of special harm. The amount of general damages in a defamation action must be supported by competent evidence concerning the injury, but there is no need to produce evidence which assigns an actual dollar value to the injury."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被控 defamation per se,那么原告应该提供受到伤害的证据,但不需要提供具体金额的证据。黄艳只索取 1 元名义赔偿,而索取 1000 万惩罚性赔偿应该是一个法律错误。

在中国,诽谤人赔偿几万 RMB 就算不错了,对于有钱人来说,这就等于可以任性诽谤了,某名嘴敢于乱放炮估计就是这样养成的任性。美国不同,美国人看重名誉,诽谤者一般得付出较高的代价。财产权是基本权利,而法律判决赔偿本质是一种法律对财产的强制剥夺。美国不乏赔偿上千万美金的诽谤案。

德州的一个案子里,几个被告匿名在一个叫 TOPIX.COM 的论坛里发帖子诽谤原告,陪审团裁决一名叫 Jerry Coyel 的被告赔偿 510万美金,另外几名被告赔偿500多万美金,加上利息,总额为 1300 万美。在State Farm Fire & Cas. Co. v. Radcliff 案中,诽谤赔偿 1450万美金。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个案子里,被告诽谤被判大额赔偿,后来拿出自己的财产只有不到百万的证明,在上诉法院苦苦求饶。

内华达州的一个互联网诽谤案子里,被告 Ross Hansen 等人被判处赔偿 四千万美金,折算接近 3 亿 RMB。被告不服,法院裁决3800万美金的判决不算过度 (the jury award in this matter was not excessive )(Cohen v. Hansen)。根据马健的视频口供,郭文贵请马健全家旅游也就10万 RMB。3亿是这个旅游费用的3000倍。

加州是美国法律的典范。在一个诽谤案里,陪审团判处三名诽谤者赔偿 1亿零30万美元 (参见 In re Marciano, 708 F. 3d 1123)。

当然了,美国法律的进程缓慢,这种案子再快,没有两三年功夫走不完程序。



黄的起诉书附上了郭文贵诽谤内容的中文本与英文翻译。

1. 中文附件


2. 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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