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注册 登录
珍珠湾全球网 返回首页

岳东晓 -- 珍珠湾全球网 ... http://ydx.zzwave.com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岳东晓 -- 珍珠湾全球网

日志

打破封建青天思想是华人争取公正的先决条件

已有 3901 次阅读2016-4-21 14:44 |个人分类:贺梅案|系统分类:贺梅案回顾与现状

打破封建青天思想是华人争取公正的先决条件

 

岳东晓

20070225

 

多维采访我时,我谈到了很多中国人的思想误区,就是所谓“青天”思想。贺梅案判决出来,有的人就认为美国有“青天”。这种天真的想法是有害的。对这种思想,我觉得很有必要结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封建制度,老百姓对自己的命运基本没有发言权,因此获得公正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遇到青天,二是揭竿而起。但造反一般来说是要杀头的,所以除非逼得没办法了,这个方法基本用不上。这样中国百姓的唯一希望就是遇到青天。但青天毕竟少,而中国百姓寻找青天的办法也不外乎请愿、喊冤、绝食、上吊。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法庭的运作也基本上是由法庭主动考察案情,做出判决。中国民众在法庭上面基本上是被动的角色,只能接受法庭的安排,由所谓“父母官”作主。

 

美国的司法制度不是如此。美国的司法制度实行的是一种对抗机制,当事人双方对打,法庭只是裁判。美国法庭的任务不是主动发现真理,而是看哪方在符合规则的情况下打赢。这就跟打乒乓球一样,管你是扣死还是打个擦边球,你打上球台,裁判就判你赢。显然,这样的制度并不能永远维护正义,而是对有钱人有利。有钱人能请好律师,打穷人的蹩脚律师自然是不成问题。但换个角度,这种机制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优胜劣汰,西方把达尔文主义运用到了社会上。

 

美国司法的这个对抗性的特征从有一点看特别明显,那就是如果你在庭审没有提出过的论点,在上诉时不能再提。也就是说,即使你有再大的理由,假如在前面不提出来,上诉时根本不予考虑。法庭不但不替你找出道理,而且如果你不及时提出,你就弃权了,不能再提出申诉。而且法庭特别注意维护原先的判决,除非确实有强烈的原因,法庭一般是要千方百计维持原判的。这就象打乒乓球时,裁判如果判一方失分,即使后来录像发现负方打出了擦边球,裁判也不会去修改分数。这似乎看起来不公平、不公正,但西方的规则就是如此。乒乓球规则也好还是美国法庭的规则也好,都是西方文明的规则。

 

这个西方文明的规则优点也很明显,你自己尽自己本事去打,你打不赢就愿打服输、被淘汰出局,即使运气不好,也没有什么好抱怨的。当然,裁判是否公正也很重要,假如一方明明扣死,裁判硬说犯规无效,那比赛就很难打了。尤其在水平相当的情况下裁判的公正性非常重要。

 

我看网上有人说因为贺梅案涉及基本人权,下级法庭也许不在乎,但打到最高法院,肯定要维护这个基本人权,肯定会赢。这个说法很天真。所有参与这个案子的人,即使是庭审的CHILDERS法官都承认父母权是基本权利,不能轻易剥夺。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别说父母权,人的生命权都可以合法剥夺,美国判死刑的人也不少,有不少还是冤案。父母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剥夺的。剥夺父母权的法律,中国也有,不是美国的特产。

 

贺梅案在2004年庭审判决剥夺贺氏父母权后,贺家上诉。上诉法庭的HIGHERS法官花了一年多时间写了100多页的判决,在2005年底发布,结论出来,律师们、砖家教授们基本是傻眼了。人家那判决,对案子的事实陈述绝对准确(这是我看了HIGHERS判决的第一个印象),然后把贺家的十几条理由,一条条耐心地、冷静地驳斥,结果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出来,有很多法律专家是做了分析的,基本是看不出HIGHERS有什么错误。有一个西北大学的法学教授,曾经对CHILDERS判决猛烈开火,但看了HIGHERS判决只能承认他是高手。在第一轮上诉时,有华人组织、美国家庭权利组织积极支持贺家,写法庭之友文件,但看了HIGHERS判决就都偃旗息鼓、退避三舍了,再也不愿意发言。人家HIGHERS那判决确实相当严密。

 

举例说明,在CHILDERS的判决里,他写到贺家可能在2001345月收到移民局电话,因此贺家四月的监护权申请与逃避驱逐有关。这个论点显然有问题,因为5月在4月之后。我在CHILDERS判决出来后写的15点里提出这个问题,并且指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有美国出生的几岁小孩能够移民。但上诉法庭的HIGHERS修正了CHILDERS的论点。HIGHERS的论点是贺家误以为有小孩就能移民,所以他们去要监护权都是假的。在贺家向田纳西最高法院上诉时,有几个移民法律专家写了法庭之友文件,说明有小孩不能移民。田纳西最高法院拒绝接受有关文件,说是否有这个法律依据与贺梅案根本毫无关系。这说明田纳西最高法院是清楚上诉法庭的论点的,也就是说贺家的心态是剥夺父母权的依据。

 

20065月,在贺家向田纳西最高法院上诉的期间,最高法院对一个类似的案子做出了判决。这个案子叫FRR案。案中一个父亲一直给小孩支付抚养费,但是小孩搬家后,该父亲超过四个月没有去看。超过四个月蓄意不看小孩就构成抛弃小孩,剥夺父母权的必要条件就有了。这个父亲辩解说没有去看是不想影响孩子母亲新的家庭生活,但法庭认为这个理由固然值得钦佩,但是不能成为合法的借口。这个父亲在上诉时还提出小孩搬家没有通知他。但最高法院说你以前没有提出这个理由,不予考虑。于是,最高法院全体通过剥夺该美国人的父母权,维持上诉法庭的判决。整个夺权判决连封面只有四张纸。可见,剥夺一个人父母权对田纳西最高法院来说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田纳西上诉法庭对FRR的判决非常有启发性。法庭写道:“一个行为的故意性取决于行为者的意图。意图很少能够有直接的证明,法庭没有办法通过透视一个人的思维来评测意图或者动机。因此法庭必须从间接证据来推断意图。”既然是推断,那法庭的灵活性就很大了。接下来,法庭分析了具体情况,包括该父亲以前去看过小孩,知道小孩在哪,知道去少儿法庭要求探视,有车,等等。总之情况与贺家有相当的类似之处。当然,FRR案的父亲是美国人,不象贺家是非法移民,不存在所谓要小孩是为移民的不利因素。

 

贺家还有其他不利条件:CHILDERS法官说贺氏夫妇都不可信,夫妻双双被红牌罚下场。不仅如此,连贺家请的三个心理专家、一个文化专家和其他证人都被CHILDERS以不同理由废掉,其证词不予考虑。上诉时不能质疑庭审法官关于可信度的判断,所以贺家的官司上诉难度极大。

 

FRR案判决出来后,态势对贺梅案极为不利。故意性取决于意图,而审判庭和上诉庭都确认贺家的意图、动机就是为了拿绿卡,而且这一点还有多个证据。如何击破这一点再夺回监护权,我在“贺梅案是如何打赢的”和“贺梅案背后的故事”等文中有介绍,不再赘述。总之,我们是靠自己打赢的。而且我们不是靠擦边球。我们是靠正反手两面对拉前冲弧圈再发力扣杀得分。

 

那些想靠“青天”的人就象不会接弧圈球却指望美国裁判封他乒乓世界冠军一样天真、可爱。

 


路过

鸡蛋

鲜花

支持

雷人

难过

搞笑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用户注册

Archiver|手机版|珍珠湾全球网

GMT+8, 2024-3-28 19:37 , Processed in 0.025547 second(s), 8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