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我写下《
中美防范日本,琉球主权待定》一文。这篇文章从战后的国际法角度,对琉球主权进行了分析,该文核心内容引用如下:
【
波茨坦公告的第8条确定...日本的主权必须限制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其他我们决定的小岛...琉球群岛的大岛(几百到上千平方公里)不满足[小岛]定义,也就不属于日本的主权范围。而且,即使对于小岛的主权,这个“决定”权在“我们”(we),也就是美、中、英三国。任何一国单独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日本根本不具有琉球的主权。这一点从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订的关于琉球的协议也可以看出来。在这个协议里,美国放弃它在1951年旧金山条约中获得的对琉球的管辖权,而日本获得对琉球的管辖权("power
of
administration")。这个协议中根本没有提到琉球的主权(Sovereignty)问题。原因很简单,美国和日本都没有琉球的主权。这只是一个管理权的移交。】
这篇文章广为传播,得到不少有识之士的赞同,当然也有些龟缩心态者认为“权权爱国心当然是好的,但让中国卷入琉球主权纠纷就大可不必了。”
两年多后,中国国内的学者终于发声了,继《人民日报》回顾马关条约并对琉球主权提出质疑之后,国内官媒包括环球网等纷纷响应。
但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一个“琉球主权未定”的阶段,而没有注意到,我文章中用到的词是“琉主权待定”。
所谓待定的意思,其实我在文章中也已经间接表明了,中国作为二战战胜国,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作为波茨坦公告的三个发布者之一,具有管理战后日本主权范围不可推卸的责任。日本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也接受了该公告对日本主权的限制,作为公告三个签署国之一,中国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维护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的法律权威。琉球主权的问题是中国作为世界负责任大国亟待处理的问题。
中国等二战战胜国应该从民族自主、国际正义的原则出发,剥夺日本军国主义通过武力攫取的土地,还给琉球人民独立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