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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翰山酷网侵权案件通报

热度 4已有 10981 次阅读2014-11-26 00:30 |个人分类:网站信息|系统分类:珍珠湾站务| 美国, 程序, 法律, 网上, 信息

最近有不少网友在关注翰山酷网侵权案件的进展情况,翰山本人继续在散布大量具有挑衅性以及诽谤性的言论针对这种情况,特做以下通报。

在翰山拒绝回应我之前提出的建议之后,相关侵权人真实姓名根据公开信息已经基本确定为 Gaogao G. Han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将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

网上不少人对本案做了各种为翰山酷网辩护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猜测。

下面仅就三点进行普法

0)侵犯版权是一种 strict liability tort;

1)侵犯版权案是 federal question,不存在 diversity action 的金额限制;

2)被侵犯版权者可以要求 "statutory damages" 或者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17 U.S. Code § 504), 以及 injunctive relief (17 U.S. Code § 502), 并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 (17 U.S. Code § 505 ).

相关侵权等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此类案件的追诉期从发现侵权起计算为三年。Laches 对版权案 inapplicable, 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No. 12-1315 (May 19, 2014).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侵犯版权固然可以构成刑事犯罪(17 U.S. Code § 506),但那是在一系列条件下才成立的。翰山酷网的侵权是一起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不会因此有人坐牢,那种将侵权与犯罪等同的观点应该避免。

我们注意到,在我做出【希望翰山停止在网上的各种攻击性言论,并且以真实身份与我联系,以寻求相关争议的公正解决】的公开呼吁之后,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美国的法律程序往往是漫长的,本网站将根据进展在不影响相关进程的情况下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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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Cateye 2014-11-26 00:53
来真格的啊
回复 admin 2014-11-26 01:33
Cateye: 来真格的啊
    难道谁认为这是儿戏?
回复 岳东晓 2014-11-26 08:11
iMan: 你还给别人普法呢,你需要被普法!抄点法律条文只能唬唬文盲弱智和胆小鬼,讼棍只能吓退怕麻烦的老土华人。有本事你打赢这官司!其它都是唬弱智和胆小鬼的。

另 ...
网上煽风点火反正不关你事,真轮到你自己,你也就是在家里跪洗衣板的货。
回复 UPS 2014-11-26 13:46
一念天堂, 一念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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